鉴于股权转让协议,买方、卖方、目标公司及EPC总承包商为发展目标项目而于2021年6月9日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各方协定(其中包括)卖方须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予买方;目标公司应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惟以向买方所披露者为限;继续履行目标公司所签订的有效合约;及目标公司须根据EPC协议(经补充协议所补充)向EPC总承包商支付合共约人民币3.77亿元。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建设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他能源发电,并为目标项目中国新疆50兆瓦风电项目的拥有人。于合作协议日期,目标项目项下110千伏特升压站、送出线路建设用地及相关房屋产权由目标公司及奇台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因此,上述建筑物仅登记于奇台粤水电的名下,他等共同享有该项目下的产权。
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与集团现有可再生能源发电站组合互为补充,可进一步拓展集团于可再生能源领域业务规模,从而为股东赚取更大回报。